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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院关于开展2011年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0-12-28   点击:  

建筑学院关于开展2011年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的通知

各班团支部:

按照校团委的要求,根据《amjs澳金沙门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办法》,2011年的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和活动的立项申报工作开始了。各班认真传达,组织开展好申报工作。

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可以结合所学专业,开展创新性研究,鼓励同学申报原创性项目、发明制作等。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学校将给予资金支持。

申报截止时间:20113月中旬

学院项目答辩时间:20113月中旬

申报的同学可以自行联系指导老师,如有需要,团总支协助联系指导老师。申报项目的同学需交申报表一份。

另外,各班积极准备主题团日活动、理论课题的立项申报,学校将给予资金支持,明年3月申报。

建筑学院团总支

20101224

amjs澳金沙门

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办法

200745校务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参与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激励他们崇尚科学、追求真知、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开创我校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的新局面,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在校学生的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的立项、管理、组织实施和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专项经费20万元,专门用于以下形式的竞赛、科技创新等活动:

(一)“挑战杯”全国或山东省大学生课外学术(含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类社会调查报告、科技论文、科技发明制作、科技作品竞赛;

  (二)“挑战杯”全国或山东省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三)全国或山东省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

  (四)全国或山东省大学生计算机技能竞赛;

  (五)全国或山东省各类英语竞赛;

  (六)山东省各学科科技创新大赛、知识竞赛及电子制作与组装大赛;

  (七)学校及青岛市举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类活动;

  (八)其它市级以上的学术、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 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遵循学以致用、开拓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活动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任组长,主管学生、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处、各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团委。主任由团委书记兼任,做好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的日常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中心作为具体执行机构。各学院也要由院长挂帅,分管教学、科研及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院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指导中心,办公室可设在团总支。

  第六条 本校在校学生的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接受校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在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中心和各学院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指导中心的直接指导下,开展课外科技、创新活动。

  第七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整体规划和宏观领导,对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批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有关机构的工作。

  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中心职责: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负责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批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

  团委: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宣传、组织与发动、总结表彰等工作;做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组织参赛工作。

  学生处: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各项科技创新活动,将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经费另外列支);负责本、专科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指导老师的考核、表彰。

  科技处: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专利申请和保护提供有效服务;协助做好学生科技成果的催化、孵化、转化工作;鼓励教师为学生提供、筛选项目,并做好相应的支持服务工作。

  财务处:提供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支持。

  人事处:负责将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教授给学生作指导情况纳入职工年度考核工作中,并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

  研究生处:发动博士生、硕士生广泛参与科技创新活动,负责博士生、硕士生的科研立项工作。

  学院:负责把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学院总体工作部署,努力创造条件鼓励优秀本、专科生尽早参与课题研究;把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作为教师考核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支持本单位教职工参与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做好指导教师遴选工作;鼓励他们投身到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中,逐步实现科技创新活动的“1+1”导师制,提高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含量和整体质量;做好学生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逐步推行科技创新活动的基地化、专业化、课程化和社团化建设,即建立一套科技创新基地机制,建立一批科技创业基地,组建一批科技创新社团,参加一项科技创新项目,增设一门科技选修课程。结合各自专业学科特色,落实教授每年为学生举办1次讲座和鼓励新引进的人才在试用期内至少为学生做1场高质量学术报告的要求;加强对大学生科技类协会的支持和指导,推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一院一赛”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校办、宣传部、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生处、团委、工会、学报、图书馆、实训中心等)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创造条件,共同创造学校浓郁的学术氛围。

第三章 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学生的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立项采用项目申报制。所申报项目以项目活动小组为单位,经学院一级审查后,报校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指导中心审查同意批准后,方可予以立项。

  第十条 科技立项的项目应充分体现“面向创新、面向应用、面向市场”的原则,对一般没有实用意义、创新意义、论文无法发表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申报、科技立项工作及大学生科技活动经费申报、使用按学生组团、导师指导、确定项目、学院初审、校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指导中心审查确定、团委备案监督的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校在校学生的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指导教师主要由校内教师或专家担任,也可视情况外聘。指导教师经项目活动小组邀请、指导中心批准后聘任,同时接受指导中心领导和考核。

  第十三条 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指导教师主要由校内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学生正常开展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指导学生解决实际技术问题。

  (二)指导学生制订课外科技、创新活动计划和工作日程表。

  (三)为活动项目小组开展正常的科研活动联系场地,提供必要的设施和客观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在实训中心及各开放实验室设立创新基地,以支持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活动项目的评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活动项目完成后,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方可申报结题。

  第十六条 活动项目结题时,需提供结题报告,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并报请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指导中心审批后,正式结题。

  第十七条 活动项目在结题后1周内,接受院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指导中心专家组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学生科技创新学分的认定,同时完成经费报销结算工作。

  第十八条 所有活动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九条 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按项目化管理,指导教师一般不由学校另算科研工作量,各学院可视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对获奖项目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一)指导教师

  获得全国竞赛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山东赛区特等奖、一等奖者为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得全国三等奖及山东赛区二等奖、三等奖者为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二等奖。按优秀教学效果奖颁发奖金。同时,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奖情况与教师的职称评定挂钩。具体参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参加学生

  获奖学生(不按人数,按每项目计):

  获得全国竞赛特等奖者(组)奖励5000元;

  全国竞赛一等奖者()奖励3000元;

  获得全国二等奖者()奖励2000元;

  获得全国三等奖和省级赛区特等奖者(组)奖励1500元;

  省级赛区一等奖者(组)奖励者(组)奖励1000元;

  获得省级赛区二等奖者(组)奖励800元;

  获得省级赛区三等奖者(组)奖励600元;

  获得专利学生: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的,取得外观专利证书的奖励300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奖励600元,取得发明专利的奖励1000元。

  出版作品学生:

  学生出版个人专集等电子出版物奖励300元,编著出版科普读物奖励600元,出版学术专著奖励1000元。

  发表论文本专科学生:

  学生发表学术论文被国际著名索引机构的索引源期刊、国内一级学会会刊等核心期刊采用或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理论版刊发文章的奖励500元,在一般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奖励300元,具有统一刊号的其它专业期刊发表文章的奖励100元。

  以上奖励仅限在校大学生,重复奖项以最高奖项计算。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文化活动竞赛等相应降低一档奖励。

第二十条 对组织实施大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出色的学院或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人员,其工作成绩记入部门和个人业绩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科技创新活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包括学生和指导教师),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或专利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申报项目获得的奖励和荣誉归项目申报人所有。项目实现产业化后,项目申报人有义务捐赠所得收益的5%作为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费用。本意见解释权归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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