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5-04-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省决定设立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面向山东省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分为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省政府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五)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申请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高校要按照上述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经学校综合考评推荐申报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不再推荐申报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时间与国家助学奖学金同步,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高校在每年秋季开学后,对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并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可根据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或《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2)一式二份。但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
第八条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资金规模和各高校上一年度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确定并下达各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对农林、水利、师范、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给予适当倾斜。
(二)各高校根据下达的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推荐名额,组织评审,等额推荐,并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由高校填报《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核备案表》、《省政府助学金学生名单审核备案表》(见附件3、4)一式二份,于当年的10月底之前上报。省财政拨款的高校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市财政拨款的高校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高校财务预算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省政府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的伙食卡。
第十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助学奖学多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省政府助学金切实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一条 获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学生的《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助学金申请》,由高校留存备查。高校报送的《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核备案表》、《省政府助学金学生名单审核备案表》,由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参照本办法设立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可以称为“XX市政府助学奖学金”。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市自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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